应聘只是一名劳务派遣工
发布时间 2012-06-29 来源 -

张女士本是一家珠宝公司在京招聘的导购员,可公司为了省事儿,之后找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合作,让张女士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其岗位工资待遇等都不变。今年3月底,该珠宝公司决定撤销部分柜台解散部分员工,张女士也在被解散之列。当她提出解约的经济补偿金时,珠宝公司和派遣公司都拒绝了她。

 


职工

遭遇解约难获补偿

 


张女士介绍,她是2007年被该珠宝公司聘为导购员的,之后被派到城乡贸易中心的柜台从事销售工作,双方没签劳动合同。2008年,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后,珠宝公司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合作,安排张女士等人先与派遣公司签合同,再由派遣公司安排他们到珠宝公司工作,张女士等人的岗位、工资待遇等均不变。

今年3月,该珠宝公司的负责人召集销售人员开会,称因为业绩不好,公司决定撤销北京的部分柜台,并解散部分员工,张女士所在的柜台也在撤销之列。之后,张女士向公司提出,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,但公司却表示,其和张女士只是劳务关系,不承担补偿责任。张女士不解,找到派遣公司,对方也拒绝了她,说他们只管签合同别的不负责。

 

 

 

律师

派遣用工应当规范

 


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、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天任介绍,按照法律规定,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是用工方,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。本案中,如果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、有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公司,那么应由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;如果在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的情况下,张女士还继续在珠宝公司工作,那么她与珠宝公司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,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的应是珠宝公司。如果两方互相推脱责任,她可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同时,法律人士指出,按照法律规定,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但在实际用工中,像张女士这样被派遣到一家公司的相同岗位上工作了近5年时间,实在难以称为“临时性”。因此,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规范予以明确,从而避免劳务派遣领域的劳动争议频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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