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争议调解需在规定期限内解决
发布时间 2012-06-29 来源 -

随着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出台,劳动争议也跟着增多。记者昨天获悉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,力争将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一线。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,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”能否将劳动争议的矛盾“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”?新规又有哪些亮点?

 

  亮点一: 企业设“调委”提升自解能力

  「新规」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,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。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,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,开展调解工作。

  「案例」今年年初,小孙因为工作失误被企业辞退。一怒之下,小孙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,要求补发春节加班费。因为小孙无法提供相应的加班证据,讨要加班费的诉求也一直未能得到满足。至今,此事还没有解决,双方矛盾不断升级。

  新规实施之后,小孙就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求助,在其帮助下解决双方的矛盾。

  「解读」“规定”要求大中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,有分公司、分店、分厂的企业,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。而在小型企业也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,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,开展调解工作。

  当前不少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缺失、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。“规定”此举,主要为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。
    亮点二:“调委”要及时反映员工诉求

  「新规」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,关心劳动者的诉求,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,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,预防劳动争议发生。

  「案例」小付是一家企业的员工,“三班倒”的生活方式让她提前衰老了不少,并因此经常感冒。“能不能在伙食上改善一点,增强体质?”小付的建议得到了不少员工的响应,可是就没人敢去跟老板提出这一要求。

  新规实施之后,企业的调解委员会就可以及时了解到小付的呼声,从而使其改善伙食的建议得到落实。

  「解读」新规规定企业的调解委员会要加强关注劳动者的诉求,是将双方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的一个重要手段。新规还要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,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,此举是引导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。劳动争议的涌现本身就是劳动关系不稳定、不和谐的重要表现,企业通过及时关注劳动者,就可以及时化解双方的冲突,使得“大事没来、小事化了”。

  亮点三: “约谈”制度保证面对面沟通

  「新规」发生劳动争议,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。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。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,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。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。

  「案例」小戴是一家企业的员工,今年3月因为调休的问题与车间主任有了“过节”之后,愤而辞职。小戴每次到企业要求解决双方矛盾,可是都被挡在了大门外。“有本事就去投诉,就去法院告我们。”每一次,门卫都要向小戴转达老板这样的一句话。

  新规实施之后,小戴约见企业负责人就成为可能,使其解决争议的可能性也增加了不少。

  「解读」只要“面对面”,就有沟通的可能。在现实中,很多争议属于双方沟通不够造成的。对于职工来说,他们的愿望很简单,而对于企业来说,往往粗暴的工作方式、不愿倾听职工的意见,反而容易将职工推向对立面。通过“约谈”制度,保证了双方面对面沟通渠道的畅通。

  另外,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不愿协商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,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,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、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(中心)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,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)申请仲裁。

  亮点四:调解时限明确15天内解决

  「新规」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,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。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,视为不愿协商。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,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。但是,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。

  「案例」小周是一名进城务工的人员,在一家企业从事简单体力活动。年底到了,小周向老板提出要回河南老家过年。担心小周春节后不回来上班,老板扣留了小周2000元的工资。小周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,老板答复正在调解。2个多月过去了,小周还是没拿到钱。

  新规实施之后,小周的老板必须从接受调解的日期起15日内调解完毕。

  「解读」在现实中,劳动者往往愿意通过投诉来解决问题,却不愿意走劳动仲裁或者打官司,主要是时间上拖不起。在解决投诉的过程中,一些企业借口正在调解,却拖而不办。如今,新规规定,15日之内必须调解结束。

  在案件处理中,员工与企业间的矛盾最主要的是工资方面的,其实是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。调解委员会的确能够将有些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,不至于使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去解决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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